附件1:
高唐县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过系统开具管理。该规定执行后,纳税人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自行打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为落实好此项工作,需要对您单位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升级,请您大力协助。
请您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培训升级安排,携带开具发票的微机主机(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升级。为能够充分保障您能够顺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及时升级。
附件:政策变化提示
谢谢!
高唐县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8 日
政策变化提示
上述规定执行后,发生调整和变化的内容如下,请注意:
一、关于《通知单》的规定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均需取得《通知单》。
2.自2008年10月1日(含)起,启用新版《通知单》,且新版《通知单》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否则无效。
3. 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属于超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
二、关于《申请单》的规定
1. 您单位的开票子系统完成升级后,可直接通过开票子系统使用A4纸打印《申请单》一式两份,不需再到税务机关领取《申请单》。税务机关不再对《申请单》实行号码管理。
2.《申请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
3. 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应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填开《申请单》。
三、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1.新版《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按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通知单》号码。
2.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不含)之前的旧版《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含)之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 取得旧版《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按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开票子系统中,按“1234569911”+旧版《通知单》右上角号码的后6位,组成共16位号码,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号码。
四、鉴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分为总局和省级两级,税务机关开具跨省《通知单》时,管理系统需要对方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同步总局数据”的操作。因此,当您申请开具《通知单》的业务涉及外省纳税人时,可能会出现时间延迟的情况,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