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五一”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5月份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5月15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5月12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5月20日。
请遵照执行。
高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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