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高国税发[2008]41号
高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
根据《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聊国税函〔2008〕142号)的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国税发[2008]8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鲁国税发[2008]33号、聊国税发[2007]158号、聊国税发[2008]52号)的基础上,我局对截至2006年3月1日前县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6件
1、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5]24号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20号
3、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7号
4、关于印发《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44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47号
6、转发省国税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48号
7、转发地区国税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综发[1998]1号
8、转发《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高国税个[1998]1号
9、转发《关于做好加油站行业建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个发[1998]2号
1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高国税政法[1998]41号
1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税管[1998]1号
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7]21号
13、转发省国税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30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42号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点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7]13号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1997]14号
17、关于印发《高唐县国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国税发[1997]20号)
18、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6]12号
1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装函[1995]1号
20、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10号
21、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7号
2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6号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9号
24、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61号
25、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1]38号
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8号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7号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36号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1号
30、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1]21号
31、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应税货物销货清单电脑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8号
32、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首饰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31号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4号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低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6号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50号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37号
3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6]36号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运钞车购置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6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7号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8号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4号
42、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9号
43、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税政法[2000]3号
44、一般纳税人复审通知 高国税函[2004]3号
45、关于转发山东省计委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5号
46、转发省局《关于做好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移交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6号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8号
4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9号
49、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1号
50、转发《关于做好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2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3号
5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8号
5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9号
5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22号
55、转发《关于高唐县热电渣砖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23号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研究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34号
57、转发《关于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改革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2号
58、关于高唐县建筑安装机械配备厂等两户企业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12号
5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26号
6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27号
6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反映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28号
6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29号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有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0号
64、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1号
6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3号
6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4号
6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7号
6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40号
6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43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49号
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50号
72、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税管[1998]5号
73、转发《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国税税管[1998]8号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96]210号文件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2号
75、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3号
7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4号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5号
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9号
7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10号
80、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隐匿销售如何确定偷税数额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19号
81、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20号
82、转发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24号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27号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28号
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29号
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34号
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37号
88、关于转发省局对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产权界定、报表申报审批等有半问题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38号
89、关于对取得河北省南宫市部分企业的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39号
90、转发省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扣除税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41号
91、转发省局《关于对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收取的综合补偿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43号
9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40号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7]12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7]22号
95、转发《关于黑龙江、辽宁等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12号
9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8号
9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建立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2号
98、转发《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4号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14号
100、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流函[1995]5号
101、关于《转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综发[1998]2号
102、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对发票保证金检查清理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综发[1998]3号
10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6号
1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10号
105、转发《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计函(1999)7号
1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21号
10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16号
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18号
10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8]39号
110、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高国税计函[2000]2号
1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高税政法[2000]4号
1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高税政法[2000]8号
113、转发《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1号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2号
115、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处理决定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5号
1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3号
117、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7号
118、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9号
119、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20号
1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21号
121、转发《关于下达2000年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28号
1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2号
123、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四川两地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及涉嫌虚开不予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3号
1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会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6号
125、关于转发《济汇发[2000]17号文》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7号
12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39号
12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0号
1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1号
1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2号
1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3号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4号
13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5号
13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6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47号
135、转发《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暨出口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64号
136、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73号
137、关于转发《省局关于提取、支付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计函[2000]5号
138、转发《茌平县国税局对生产性安装企业进行评估的经验》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1号
139、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2号
140、转发《龙口市国税局建立票管员户籍档案、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漏洞》的通知高国税政法[2001]3号
141、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4号
1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5号
1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因技术原因导致开票日期认证不符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6号
1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羊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10号
145、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11号
1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12号
1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13号
148、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14号
149、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24号
150、转发《聊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八月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结果及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32号
151、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高国税管[2001]1号
152、高唐县国家税务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8]9号
153、高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5]19号
154、高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5]13号
155、转发《关于开展税收执法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1]3号
156、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高税政发[2000]1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
1、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1]46号 鲁国税函[2001]657号第二条 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使用版位的核定同时进行。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开票限额核定审批方法,分别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8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0号)规定执行。
2、转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4]57号 鲁国税发[2004]91号附件《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
3、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1999]7号 鲁国税流[1999]4号附件第七条、第九条,第六条(三)中“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市地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第八条“(二)凡年审或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国税机关可视情节,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或限期整改,适当延长临时期。临时期满后,国税机关要对其年应税销售额严格核实,达不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达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可重新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第十三条中“对年应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纳税人,自动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发[1997]1号 (国税发〔1996〕166号)第一条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1996]40号 (国税发〔1996〕155号)第四条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10号 (鲁国税所[1999]90号)第二、四条
二、关于银行企业的装修费、租赁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装修工程支出,房屋、车辆、电脑及其附属设备等租赁费支出,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其审批权限为: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单项装修工程支出和租赁费支出总额全年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省级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对各监管级次按批准的比列(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省级行按税收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严格按照税收规定比例和监管级次不重复扣除的原则计算扣除,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27号 (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用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1]9号 国税发〔2000〕191号)第一条、第三条
9、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发[2001]39号 国税函〔2001〕730号 第一条、第二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高国税政法[2000]62号 国税发〔2000〕153号 第一条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报: 聊 城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唐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打字:季建华 校对:税政科 李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