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完善纪检监察联络点的工作,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联络点的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增强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实现税企互通互动,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3、纳税信誉比较好、经营规模比较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威望、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
二、推荐与审批
按照纳税人推荐与国税部门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纪检监察联络点。首先由各辖区纳税人集中推荐,经乡镇办事处领导同意,国税机关审批,统一颁发聘书。聘请期限每届二年,聘请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征求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的职责
1、对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执纪、管理服务、工作作风等进行日常监督,收集、整理纳税人意见建议,及时向国税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2、负责对本联络区纳税人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法公告的告知、宣传和组织学习工作;
3、检举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4、参与国税机关对本联络区纳税户税负的定额评定、定期定额调整以及不达起征点的评定工作;
5、参与国税部门对联络区纳税人的走访工作;
6、参加国税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等会议;
7、负责本联络区纳税人会议的通知、联络工作;
8、办理国税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税收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会、理论研讨会、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
3、了解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的义务
1、注重调查研究,讲求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纪检监察联系点工作制度,保守机密。
六、奖惩
对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的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的,由国税机关或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联络点联络员予以解聘。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