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另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 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年使用量较大; 4、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保存、报送开票信息。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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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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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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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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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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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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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
(6)、许可时限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7)业务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到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报送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第二步: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受理审核《税务行政申请表》和《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及其他资料.资料齐全的, 制作《税务行政受理通知书》。不全,退回补正。 第三步:领导岗按权限核准后将核准意见反馈至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 第四步: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根据核准意见:核准,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核准,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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