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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核算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日所有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及其汇总清单; 3、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载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核算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日前一日的货币资金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简要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及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4]35号) (3)审批决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据以制作《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齐全,各种资料、项目之间涉及逻辑关系正确无误,延期缴纳税款理由合法、真实,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县(市、区)、市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后,连同纳税人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层报至省国税局。 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市国税局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 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省国税局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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