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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权利;

  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5、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 综  述 】

  1. 纳税人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税的权利。

  2. 纳税人有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

  3. 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的权利。

  4. 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实施奖励的权利。

  5. 纳税人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

  6. 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下,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与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的权利。

  7. 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

  8. 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生产经营状况保密的权利。

  9. 扣缴义务人有要求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权利。

  10. 非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有不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权利。

  11. 纳税人有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处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

  12. 纳税人有申请退库的权利。

  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

  14. 纳税人有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条约、协定办理纳税事项的权利。

  【税务登记】

  1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合格后,有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权利。

  【账证管理】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采用计算机记账的权利。

  17.民族自治区纳税人有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民族文字记账、开具发票的权利。

  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有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权利。

  19.个体工商户有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理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权利。

  【发票管理】

  20.纳税人有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权利。

  21.纳税人有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权利。

  22.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按规定索取发票的权利。

  23.纳税人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权利。

  24.税务机关调出发票查验时,纳税人有索取发票换票证的权利。

  25.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有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权利。

  【纳税申报】

  26.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有选择办理纳税申报日期的权利。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按规定要求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税款缴纳】

  29.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权利。

  30.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后,有索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3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2.纳税人有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权利。

  33.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多征税款的权利。

  3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正确计算其应纳的滞纳金的权利。

  35.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不加收滞纳金的权利。

  36.纳税人有按照规定选择外汇结算日期,计算折合率的权利。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有按不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权利。

  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有要求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权利。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有要求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权利。

  40.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有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权利。

  41.增值税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销售折让,有不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权利。

  42.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出口货物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权利。

  43.营业税纳税人在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前提下,有按不同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4.纳税人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有不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5.纳税人合并、兼并企业,有不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6.纳税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有不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7.从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有按工程收入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权利。

  48.从事运输业的纳税人有按收入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权利。

  49.从事旅游业的纳税人有按收入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权利。

  50.从事转贷业务的纳税人有按利息收入差额计算和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51.纳税人有按外汇买卖收入差额计算和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5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依法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权利。

  53.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纳税人,有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的权利。

  54.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乖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纳税人,有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资助支出的权利。

  5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将当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

  56.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有按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权利。

  57.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减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权利。

  5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的,有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权利。

  59.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有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权利。

  60.纳税人有按规定扣除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权利。

  61.扣缴义务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拒缴税款情况后,有要求免除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法律责任的权利。

  【税务稽查】

  6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的权利。

  63.纳税人有拒绝税务稽查人员违法稽查的权利。

  64.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权利。

  6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3个月内归还所调取账簿的权利。

  6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存款账户保密的权利。

  67.纳税人有拒绝税务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

  6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权利。

  6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70.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权利。

  71.纳税人有要求有关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72.纳税人有拒绝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73.纳税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的,有要求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74.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收据、清单的权利。

  75.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通知其本人到场的权利。

  7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有索取收据(凭证)的权利。

  【听证复议】

  77.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公开听证的权利。

  79.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有要求职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本人的权利。

  80.纳税人有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

  81.纳税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82.纳税人在听证中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

  83.纳税人有选择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权利。

  8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因对税务机关征收其税款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5.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6.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7.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8.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90.纳税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而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91.纳税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并提出申请审查的权利。

  9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有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93.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权利。

  94.纳税人有在障碍、不可抗力消除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权利。

  95.纳税人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在规定限期内予以答复的权利。

  96.复议期间,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

  97.纳税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行政诉讼】

  9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9.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0.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1.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2.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3.纳税人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有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04.有权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05.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其职权的纳税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06.税务机关因故被撤销的,纳税人有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107.同提起诉讼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108.纳税人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109.纳税人有通过律师查阅资料、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10.在诉讼过程中,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111.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12.纳税人有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11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114.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15.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11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院判决的权利。

  117.纳税人不服法院裁决,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118.纳税人有要求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权利。

  【行政赔偿】

  119.因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120.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121.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122.纳税人有要求继续行使已撤销税务机构职权的税务机关进行赔偿的权利。

  123.纳税人死亡后其亲属有代其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4.纳税人有向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5.纳税人有向加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6.纳税人有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7.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权利。

  12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2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按法定赔偿金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30.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消除影响的权利。

  13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发生,有要求延长赔偿时效的权利。

  13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金(国家赔偿金)征税的权利。

  133.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依法进行帐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4、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生产、销售等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 综  述 】

  1. 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 纳税人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义务。

  3. 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款的义务。

  4.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义务。

  5. 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有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的义务。

  6. 纳税人有向税务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义务。

  7. 税务代理人有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税事务的义务。

  8. 税务代理人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义务。

  【 税 务 登 记 】

  9. 税人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

  10.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义务。

  11. 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验审、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12.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有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义务。

  13. 纳税人由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14. 纳税人有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义务。

  15. 纳税人在停业税务登记前,有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的义务。

  16. 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有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的义务。

  17.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有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的义务

  【 账 证 管 理 】

  18. 纳税人有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义务。

  19. 纳税人有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

  2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有将记账软件、程序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

  21. 纳税人有按规定期限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义务。

  22. 纳税人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义务。

  【 发 票 管 理 】

  23.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有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义务。

  24. 纳税人取得发票时,有不得要求变更发票品名或金额的义务。

  25. 纳税人有不转借发票的义务。

  26. 纳税人有不转让发票的义务。

  27. 纳税人有不代开发票的义务。

  28. 纳税人有不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的义务。

  29. 纳税人有妥善保管发票的义务。

  30. 纳税人有不虚开发票的义务。

  31. 纳税人遗失或被盗发票,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32. 纳税人有不拆本使用发票的义务。

  33. 纳税人有不开具已停止使用发票的义务。

  34. 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发票确认证明的义务。

  35. 纳税人有接受《发票换票证》的义务。

  36. 纳税人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有提交有关资料报批的义务。

  37. 纳税人有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的义务。

  38.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

  39. 纳税人被盗、丢失发票后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40.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41. 纳税人虚开、伪造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纳 税 申 报 】

  42. 纳税人有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43. 纳税人有提供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义务。

  4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的义务。

  45.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

  46.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有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 税 款 缴 纳 】

  47. 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义务。

  4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义务。

  4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有接受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义务 。

  50. 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延长税款追征期的义务。

  51. 纳税人因偷税未缴或少缴纳税款的,有接受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税款的义务。

  52. 纳税人有按规定分别向不同征收机关缴纳税款的义务。

  53. 纳税人有接受主管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义务。

  54. 纳税人有接受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的义务。

  55.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款的义务。

  56.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有按规定缴纳纳税保证金的义务。

  57. 纳税人有依法提供纳税担保的义务。

  58. 纳税担保人有依法提供财产清单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59. 纳税人在出境前有结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义务。

  60. 纳税人破产后,有按规定有限清偿各项税款的义务。

  6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的,有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

  62.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依法计价核算的义务。

  63. 纳税人取得非货币收入,有缴纳应纳税款的义务。

  64. 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有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义务。

  65. 纳税人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66. 增值税纳税人有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的义务。

  67. 增值税纳税人有正确核算销项税额的义务。

  68. 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

  69.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交换货物的纳税人,有按货物销售全额计税的义务。

  70. 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有按货物销售全额计税的义务。

  71. 发生销货退回,纳税人有按规定核算销售额计税的义务。

  72. 纳税人以物抵债、以物易物的,有按货物销售全额计税的义务。

  73. 纳税人支付运费时,有按规定正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义务。

  74.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有按规定正确计算进项税额的义务。

  75. 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有按规定正确计算进项税额的义务。

  76. 纳税人进口货物有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77. 纳税人申请出口退税,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

  78. 纳税人申请出口退税,有正确核算的义务。

  79. 纳税人按规定正确使用增值税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的义务。

  80. 纳税人代购代销的,有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81. 纳税人购进货物改变了用途,有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义务。

  82. 从事拍卖业的纳税人有按规定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

  83. 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有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义务。

  84. 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有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的义务。

  85. 纳税人将货物从统一核算内的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86. 纳税人将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87. 纳税人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他人的,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88. 纳税人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

  89. 纳税人有正确核算消费税税额的义务。

  90.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有计缴消费税的义务。

  9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计缴消费税的义务。

  92.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有计缴消费税的义务。

  93. 纳税人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财务会计科目的义务。

  94、纳税人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

  95、纳税人有正确核算营业额的义务。

  96、纳税人以房产与土地使用权互换,有计算应纳营业税的义务。

  97、建筑业纳税人有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计缴税款的义务。

  98、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99、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有按收到预付款收入时间申报纳税的义务。

  100、国家机关所收取的费用,如不符合规定条件,有依法缴纳应纳税款的义务。

  101、纳税人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财务会计科目核算营业额的义务。

  102、纳税人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0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总额的义务。

  10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按规定确定收入实现时间的义务。

  105、纳税人有将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06、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有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07、纳税人取得国家返还税收收入,有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08、纳税人有将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09、纳税人取得无形资产,有按税法规定正确计价的义务。

  110、纳税人有正确列支成本、费用的义务。

  111、纳税人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财务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13、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有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11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15、承租人或承包人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16、个人取得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的,有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17、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18、纳税人取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有分别剔除费用计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19、纳税人取得以股票形式支付的股息、红利,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20、纳税人有缴纳关税的义务。

  121、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费的义务。

  122、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费的纳税人有按不同税率计缴应纳税款的义务。

  123、房产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有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124、出租房产的纳税人,有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1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华人(包括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有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义务。

  126、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权的义务。

  127、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128、纳税人有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129、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有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义务。

  13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和船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华人,有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义务 。

  131、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人,有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义务。

  132、书立、领受凭证的纳税人,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133、纳税人有在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上贴花的义务。

  134、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纳税人,有依法缴纳资源税的义务。

  135、收购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有缴纳资源税的义务。

  136、屠宰牲畜的纳税人,有缴纳屠宰税的义务。

  137、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纳税人,有缴纳农业税的义务。

  138、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有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义务。

  139、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有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

  140、承受土地权属的纳税人有缴纳契税的义务。

  141、承受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有缴纳契税的义务。

  142、纳税人有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143、纳税人有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义务。

  144、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纳税人,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

  【 代 扣 代 缴 】

  145、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146、扣缴义务人有妥善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义务。

  147、扣缴义务人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148、扣缴义务人有按不同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义务。

  149、扣缴义务人有将纳税人拒绝纳税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

  150、建筑业的总承包人有代扣代缴分包或者转包工程营业税的义务。

  151、建筑业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的,期境内机构、代理者、建设单位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52、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售票者有代扣代缴其演出业务营业税的义务。

  153、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代扣代缴委托发放贷款营业税的义务。

  154、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受让者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55、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有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义务

  【 税 务 稽 查 】

  156、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义务。

  15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询问的义务。

  15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15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文书的义务。

  160、纳税人有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161、纳税人、扣缴义务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税务行政罚款的,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义务。

  162、纳税人要求听证的,又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义务。

  【 行 政 复 议 】

  163、纳税人有按规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的义务。

  164、纳税人有按规定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义。

  165、复议申请人有履行复议决定书的义务。

  【 行 政 诉 讼 】

  166、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67、纳税人有按规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义务。

  168、纳税人有按规定条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义务。

  169、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170、纳税人有接受人民法院最终裁判的义务。

  【 行 政 赔 偿 】

  17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有按法律程序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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