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标准
第二条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2009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称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或2009年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应当次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逾期仍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以上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章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时限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工业企业须提供一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2份;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2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份;
第六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商业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份;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2009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新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四章 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时限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局、大厅人员应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给所属分局,所属分局收到资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税收管理员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报经分局长同意签字后,将认定资料传给市局税政管理科,同时将认定信息输入CTAIS进行流转,税政管理科经对上报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进行CTAIS流转审批,本审批事项自分局、大厅受理之日起到审批结束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工作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条 工业企业审核环节
分局税收管理员接收上环节转来的认定资料,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合同章程协议书;
(6)验资证明及资金入户原始凭证;
(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9)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审核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 实地调查的环节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实地调查的审核标准如下:
(1)凭证的审核 查看款项收付的原始凭证是否有现金借据、收据、银行支票、领款单、零星购物发票;查看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发票和入库单,领用材料是否有领料单,发出库存商品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出库单;查看成本费用类原始凭证是否有工资单、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表;查看自有固定资产的购进是否有发票或评估报告,租赁固定资产是否有租赁合同等。
(2)账簿的审核 查看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帐、总账、日记账,是否做到了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经过实地核实,税收管理员填制《一般纳税人实地审核报告表》(附件二),并将认定信息录入CTAIS,进行文书流转。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审核环节
分局税收管理员接收上环节转来的认定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调查环节,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调阅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调阅租赁协议复印件;
(5)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述资料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约谈工作记录》(附件三),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经过实地查验,填制《实地查验工作底稿》(见附件四)。
4、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实地调查的审核标准如下:
(1)凭证的审核 查看款项收付的原始凭证是否有现金借据、收据、银行支票、领款单、零星购物发票;查看购进库存商品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发票和入库单,发出库存商品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出库单或提货单;查看成本费用类原始凭证是否有工资单、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表;查看自有固定资产的购进是否有发票或评估报告,租赁固定资产是否有租赁合同等。
(2)账簿的审核 查看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帐、总账、日记账、备查帐,是否做到了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分局对工业企业认定的报批环节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以上标准,签署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意见,报分局长同意转入税政管理科。并认定信息录入CTAIS,进行文书流转。
第十三条 分局对商业企业认定的报批环节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以上标准,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以下意见。
1、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提出给予其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意见,并明确具体的辅导期时限,至少6个月。
2、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出口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有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可提出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的意见,并明确具体的辅导期时限,至少6个月。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提出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意见,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十四条 复审环节
税政管理科对审批后的一般纳税人,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直接到企业进行复审,对复审情况,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审情况表》(见附件五),一式三份,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如:帐务记载不及时、“三铁六防”不到位等,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金税卡”和“IC卡”,由所属分局保管,整改完毕后,立即将“金税卡”和“IC卡”退还给企业,恢复其使用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 税政管理科对企业复查情况在三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审情况表》传递到所属分局,由所属分局派员帮助、督促企业整改,企业整改结束后,所属分局应立即向市局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市局税政管理科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后续环节
对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政管理科为其填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连同报送的资料退还分局,分局将一份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人。另一份分局留存。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市局税政管理科在复审中,发现分局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走过场的,或未进行实地审核,每发现一户扣5分,并将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或所属分局未向市局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的,每户扣2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清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解释。
附件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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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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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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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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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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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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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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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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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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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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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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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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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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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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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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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小型商贸□商贸零售□大中型商贸□商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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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实际销售额或预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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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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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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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零售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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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批发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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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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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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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务
核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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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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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账簿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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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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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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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临时
期或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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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临时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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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辅导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至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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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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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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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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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二:一般纳税人实地审核报告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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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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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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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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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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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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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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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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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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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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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
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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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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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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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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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帐情况(明细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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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记载是否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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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防伪税控的房间是否达到“三铁六防”,是否建立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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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配备情况(主管会计是
否兼职、会计职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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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预测(小规模转换
的企业按全年实际数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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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及进项发票主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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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实地核实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三
约 谈 工 作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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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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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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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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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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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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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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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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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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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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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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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记录: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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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意见:
被约谈人(签字押印或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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